案情回顾
张某驾驶普通货车与同方向左侧车道内行驶的刘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刘某车辆损坏。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未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而是把自己保险单给刘某,在双方协商车辆修理问题没有达成一致后,未主动联系刘某。刘某在4S店维修车辆后,双方再次协商未果,刘某将张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张某作为肇事车辆驾驶人,应该对其在驾驶过程中未注意安全、造成原告刘某车辆受损的行为,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被告张某提出辩解意见称原告修车费不合理,修理费过高。但原、被告未就修车事宜达成一致,原告于事故发生当天即将受损车辆送往4S店进行维修,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和生活常识的情形,且原告出示的委托维修评估单、微信付款截图及维修费发票可以与其维修事实相印证。对于被告的上述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张某承担刘某的全部修车费用。
法官说法
在生活中遇到交通事故后应该怎么做呢?
发生交通事故后,要妥善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路面事故同时还要报请交通部门处理。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会派工作人员现场勘查或到交通部门了解出险情况,同时对车辆进行定损,估算合理费用,并通知车主到其指定的修理厂修理事故车辆。在车辆修复或自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规定期限内,保户持保险单、事故处理证明、事故调解书、修理清单及其他有关证明到保险公司领取赔偿金。如果和保险公司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可向相关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这个案例也给肇事者提个醒,在发生事故后不要逃避自己的责任,应当积极主动通过多方渠道解决已经发生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记者:田亚东 通讯员:袁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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